2019年1月1日!這些涉稅新規開始實施!
新個稅法正式實施
6項專項附加扣除帶來“大紅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征稅,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提高了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并相應健全了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正式實施。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施行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國務院對1994年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計算經營所得時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明確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依法扣除;優化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相關的納稅服務,明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匯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開始實施
國務院日前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和標準。明確將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優惠政策銜接問題明確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通知》明確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稅收完稅證明》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不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征稅專用章”調整為“業務專用章”。
個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個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明確了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日常采取累計預扣法進行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采取基本平移現行規定的做法預扣預繳;非居民個人則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明確將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作為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報送相關基礎信息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辦法》分總則、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信息報送方式和后續管理等五章共30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明確了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預扣預繳環節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方法;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扣代繳稅款的方法;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反饋扣繳信息的規定;發現納稅人涉稅信息與實際不符的處理方法;涉稅資料和信息留存備查與保密的規定;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規定;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處理方法。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公告》共分九條,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需要自行納稅申報的情形,分別明確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經營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六種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情形的適用對象、申報時間、申報地點、需要填寫的申報表等,以及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方式、表證單書和《公告》的施行時間。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優惠政策明確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發布《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調整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8〕42號),明確《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8年修訂)》《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交易限值調整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委和相關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此次商品清單的調整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二是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后的清單共1321個稅目。
《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4號)。本《辦法》對稅務檢查證采取分級管理。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啟用新式樣的稅務檢查證。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指標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個人信用指標》包括四類一級指標: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積分采取三種計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方式,不良記錄和納稅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方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懲戒措施等進行了修改。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明確了八個方面內容:一是劃轉的具體項目和時間;二是按照屬地原則相應確定劃轉項目的主管稅務機關;三是劃轉項目對應的申報表單;四是繳費人申報繳費的具體方式;五是繳納期限和順延規則;六是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5項非稅收入的匯算清繳安排;七是劃轉項目的退庫辦理方法;八是各省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相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法實施電商應依法納稅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創投企業合伙人個稅下調
從元旦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