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在3月19日正式宣布,根據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十項權利、與六項義務讓物業、業主的權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護。而其中發生了很多的變化,
1. 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的權利沒有那么大了,這一條已經意味著物業由管理轉變為服務型的。更加強調了業主的自治。看了這條是不是沒有什么感覺?別著急繼續看。
2. 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這是政府為基層創辦的機構部門,這能讓物業、業主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這也使得政府更好、更直接管理基層。
3. 通過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會的決定、如果合法權益收到侵害的業主現在可以請求法院撤回了,同時業主還能起訴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這就意味著現在的物業法對業主的合法權利更加重視了。不用再擔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地方能夠解決。
4.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明確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這也使得能夠直接參與到對資金的使用上來。
總結:這樣的一個細分工作對于各方面來說都是很好的,讓大家更能明白條例。
對業主來說,權利得到明確保障,能夠直接參與到管理中來,能夠擁有資金用途的否決權。
對企業來說,將企業的管理轉化為服務,這更突出了企業的服務功能。也讓他們變得更有人情味,不像以前的只能依據條例辦事。
對政府來說,政府更加容易管理基層,也能減少糾紛的出現。也能減少政府的工作量,從長遠來看這個新的物業法都是切實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