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次變革物業管理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除了一些法律條例上的欠缺以外,物業管理的定位和意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諧的聲音,希望更多的業主能夠更清楚的認識物業管理。
一、業主與物業不是“主仆”關系
首先我們要明白的一點是業主與物業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在勞動法中他們是等價交換關系,他們之間的一切行為均以合同契約中明確的雙方權利義務為法律依據,是平等的沒有主次之分。
二、業主和物業不是“冤家對頭”
不知為何在中國業主和物業的關系用個不恰當的比喻就像是城管和小販的關系一樣,感覺要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如果業主和物業之間沒有一種平和的心態,沒有一種合作過“日子”的心理,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因此雙方如果能夠以合同為依據做到以誠相待、以友相伴,以心相處,以和為貴,共同管理好社區那么我相信大家的日子都會過的很舒心。
三、物業不是保鏢
物業管理人員只是依據物業條例規定來看守小區的車輛、公共設施和公共財物等,請大家一定要搞清楚的一點就是小區保鏢不是警察,沒有執法能力所以當小區遭遇小偷等情況后請不要將全部的責任都推給小區保安。雖然保安要對此事負一定的責任但保安畢竟不是警察,所以業主們也不必過于苛責小區保安。